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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融融与宁夏穆信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6民初6775号

原告:海融融,女,1992年4月2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金凤区。

被告:宁夏穆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4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原告海融融诉被告宁夏穆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受理。2018年9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融融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海融融负担。

审判员张凤琴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