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12016号
原告:***飞光电线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宁夏机电批发市场第13幢1302号房。
法定代表人:卢旭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聚安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世纪大道北侧交警支队西侧东峰商用汽车3S服务站附属用房112号。
法定代表人:杨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1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飞光电线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9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飞光电线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欣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江雪
书记员 王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