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亲兄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兄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1381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兄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红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兄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9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兄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18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9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高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骆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