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7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亲兄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天恒商住楼3单元4层2室。
被执行人**,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花湖大道78号。
法定代表人袁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亲兄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亲兄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18902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8902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周取才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