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3638号之一
原告:泰安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钢材大市场中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5785091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26202162A。
法定代表人:**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泰安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泰安市**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7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泰安市**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