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3471号 原告:***,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芝。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孔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