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3471号
原告:***,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芝。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孔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