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4857号
原告:泰安通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区岱庙街道南湖大街***福园5号楼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RG2TK8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26202162A。
法定代表人:**芝,董事长。
原告泰安通汇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泰安通汇经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通汇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通汇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泰安通汇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