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3民初879号 原告: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新汶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新汶办事处蒙馆路中段。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翰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泛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29号4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新集团)、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装饰)与被告青岛泛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泛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 二原告诉称,1.依法判决被告向二原告返还超付的工程款1806.6292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青岛泛华与原告华新装饰签订有《工程分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华新装饰将上海庙办公区外招及餐饮中心装饰工程交给被告施工。被告于2020年就涉案工程向***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经过法院审理确认为案涉工程存在超付。***前旗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0623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应付款为2818.37075万元,已付款为4625万元,超付金额为1806.62925万元。”现判决已经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应适用一般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管辖应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