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民辖终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樟树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阁山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794752270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市黔兴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护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70557147G。
法定代表人:**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樟树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市黔兴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58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遵义市黔兴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7日以樟树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樟树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樟树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落款处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非***所签。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签字生效后,乙方用前期到货的稻谷货款作为保证金”。因此,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加盖公章,故该购销合同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鉴于原、被告法定代表人均未在该合同签名,故该合同并未生效,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也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本着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
遵义市黔兴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二审答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9月5日签订了《稻谷购销合同》,合同加盖有上诉人公司公章,落款签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合同已依法成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且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调整的范围,约定管辖应优于一般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遵义市黔兴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稻谷购销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争议解决: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交由甲方所在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甲方遵义市黔兴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护城村,属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双方的约定管辖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提出合同落款处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非***所签,以及该合同并未生效的理由属于实体审查的范围,在管辖权异议中不予审查。因此,上诉人樟树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彭莉
审判员廖戡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犹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