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0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长安,男,汉族,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土家族,1973年3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凤冈县长山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彰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冉龙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黔兴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南关办护城村南桥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祥,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熊长安与被上诉人***、贵州省凤某县长山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黔兴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安县人民法院(2019)鄂1022民初7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熊长安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确认本案由公安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涉案合同履行地在湖北省公安县境内;原裁定依据公安县人民法院(2018)鄂1022民初976号民事裁定,认定公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不合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约定了达到站、交货地点,但没有明确约定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公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公安县人民法院(2019)鄂1022民初738号民事
裁定;
二、本案由公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莉
审判员*林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