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黔兴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凤冈县长山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贤县新一代种养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终1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凤冈县长山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0903416255。
法定代表人:冉龙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文青,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胡阳,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进贤县新一代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60124MA35YY3JX9。
法定代表人:吴清仁,该合作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剑平,江西法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遵义市黔兴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70557147G。
法定代表人:XX祥,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贵州省凤冈县长山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进贤县新一代种养专业合作社,原审第三人遵义市黔兴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4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4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省凤冈县长山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6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红刚
审 判 员 张广金
审 判 员 罗锦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 勇
书 记 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