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财保33号
申请人:遵义市黔兴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办护城村南桥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70557147G。
法定代表人:朱**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冰冰,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比,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恒瑞惠友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NNRK30。
法定代表人:陈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申请人:甘筱琳,女,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申请人遵义市黔兴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向遵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筱琳名下价值281,080.00元的财产。遵义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4日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申请人遵义市黔兴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利,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筱琳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281,08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1,925.00元,由申请人遵义市黔兴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阔正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继芬
书 记 员 张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