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黔兴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22民初939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
公安县藕池镇新口街36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23196502150919。
原告:***,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上列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喜,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贵州省凤冈县长山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彰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0903416255。
被告:遵义市黔兴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南关办护城村南桥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70557147G。
原告***、***与被告***、被告贵州省凤冈县长山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遵义市黔兴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建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廖 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