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株洲永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203民初118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永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永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永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永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株洲永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爱武
法官助理陈帆 书记员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