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211民初175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利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腾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湘乡利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濮阳市腾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利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利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濮阳市腾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54元,减半收取4827元,由原告湘乡利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丹
书记员 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