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211民初175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利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腾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湘0211民初17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濮阳市腾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合计308,2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现申请人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已撤诉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芦淞支行存款账户(账号:5059××××1755)的冻结措施。
审判员 王丹
书记员 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