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211民初1269号
原告湘乡利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腾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湘乡利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缓的相关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湘乡利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鸿森
书记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