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81执1073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鸡头塘。
法定代表人:彭铮,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攸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法院电子送达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已收到。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做出如下执行行为:
一、2021年5月17日,在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上述类型的足额财产信息,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止;
二、2021年5月17日,本院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协查,请求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信息;
三、2021年5月18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协查,请求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东方花园××栋××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湘(2016)株洲市不动产证明第0××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即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止;
四、2021年5月18日,本院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醴陵市支公司发起协查,请求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情况,反馈无保险理财产品可供执行;
五、2021年4月30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协查,请求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纳信息;
六、2021年6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截止2021年6月23日,本院应执行的金额为17400元,已执行0元,尚未执行标的174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财产控制不能的风险。)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余向阳
审判员 肖 灿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