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505民初227号
原告:宜昌起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岭路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LCUN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生产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云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宜昌市西陵区樵湖二路21号2栋,现经营场所宜昌市东山开发区云计算大楼10楼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32530Q。
法定代表人:谭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宜昌起帆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云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宜昌起帆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起帆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起帆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3元,由宜昌起帆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