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阳县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02民初3784号
原告青阳县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青阳县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青阳县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及其依据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阳县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19元,减半收取计2309.50元,由原告青阳县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周健
书记员  章亚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