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俊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珠山镇工农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183260912C。
法定代表人:孙丽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才文,***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1月24日,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
被执行人:刘磊,女,系**之妻,生于1973年12月3日,侗族,大专文化,住湖北省***,
被执行人:湖北双鑫建设集团咸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959150355。
法定代表人:曾浩,该公司总经理。
***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磊、湖北双鑫建设集团咸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鄂28民终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磊拆除设置在临街通道中的汽车道闸,不能妨害***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车辆通行;湖北双鑫建设集团咸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长潭河侗族乡农贸市场住宅楼一楼1、3单元处的卷帘门,**、湖北双鑫建设集团咸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妨碍***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涉案房屋使用人楼道同行;**、刘磊承担案件受理费16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对临街通道中设置的汽车道闸不予拆除,**、刘磊将道闸遥控器一把交***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便于其自由通行。***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若因出租、出售其所有房屋,房屋承租人或买受人需要在汽车道闸系统中录入车辆号牌方便进出的,**、刘磊必须积极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入;二、对***长潭河侗族乡农贸市场住宅楼一楼1、3单元处的卷帘门不予拆除,**、刘磊将农贸市场住宅楼一楼1、3单元处的卷帘门钥匙各一把给***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便于其自由通行。后期若需拆除或改变现状需与***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其同意后方可实施;三、***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单位车辆及向才文的个人车辆可在***综合农贸市场住宅楼前场坝免费停放,必须服从场坝管理方的管理,不得影响场坝其他车辆的进出和停放。***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出售房屋的买受人需收取停车费,按照每辆3000元/年收取,装修期间每户缴纳500元装修管理费;四、**所有的位于***综合农贸市场住宅楼前的场坝一律禁止中大型载货车车辆进入,且不得在场坝内任何位置堆放材料、垃圾等物品,转运装修材料、垃圾必须使用三轮车、板车等轻型工具。转运工具车单次进入场坝停放的时长不得超过一小时,且要严格遵循场坝管理方的相关管理制度;五、案件受理费160元、本案执行费500元由**、刘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按原判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国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