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县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执1067号
申请执行人:***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山镇工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183260912C。
法定代表人:孙丽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林,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李家河集镇**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581147728。
法定代表人:许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方平,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勇,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山建筑公司)与***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牧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珠山建筑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2825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联牧房地产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00元,其中200000元自2015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300000元自2015年9月2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68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联牧房地产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该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国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