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汉祥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工农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183260912C。
法定代表人:孙丽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吴汉祥,男,生于1952年5月28日,住宣恩县珠山镇工农街101号。
被执行人:杨振华,男,生于1971年9月17日,住宣恩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2825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利息167665元,案件受理费323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通知杨振华,其拒不到庭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经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杨振华名下房产及车辆。被执行人杨振华名下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国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