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县椿木营乡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工农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183260912C。
法定代表人:孙丽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林,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宣恩县椿木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宣恩县椿木营乡长槽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5011484098P。
法定代表人:邓啟明,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义,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坤,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宣恩县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李家河乡集镇295号,送达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现代城12栋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581147728。
法定代表人:许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宣恩县椿木营乡人民政府、宣恩县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2825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恩县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86648.38元,并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被执行人宣恩县椿木营乡人民政府对上述欠款负连带责任。宣恩县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017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宣恩县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86648.3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0172元,宣恩县椿木营乡人民政府定于2022年1月30日前代为宣恩县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500000元,剩余本金2686648.38元及资金占用费(从2018年12月1日起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和执行费39279元,定于2023年1月30前付清;二、在宣恩县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2019)鄂2825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前不免除宣恩县椿木营乡人民政府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国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