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县吉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17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工农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孙丽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承珍,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宣恩县吉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沙道沟集镇。
法定代表人:吴红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宣恩县吉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5民初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5民初5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8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卫审判员侯著韬审判员宋九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 蕾 书  记  员 黄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