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恩施州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民初693号
原告:***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山镇工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183260912C。
法定代表人:孙丽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4年5月7日出生,侗族,住湖北省***。
被告:恩施州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粮食局办公楼**织机构代码:55390038-1。
法定代表人:顾玉宏,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黄学文,湖北传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施州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邱宗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丽俊
书记员包若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