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新桥防火材料厂

武汉市东西湖新桥防火材料厂与湖北博士来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博士来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001号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新桥防火材料厂,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海工业园路25号(10)。法定代表人***,厂长委托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博士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5647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博士来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荆沙路7号白云绿水8-2-002。负责人**,经理。委托代理人***,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苗,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新桥防火材料厂诉被告湖北博士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博士来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新桥防火材料厂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新桥防火材料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新桥防火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3元(减半收取,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新桥防火材料厂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新桥防火材料厂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