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新桥防火材料厂

某某之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新桥防火材料厂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5767号 原告:***之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107国道以南、二雅路以东舵落口门业大世界(二期)1栋2层17室(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T2J6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南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新桥防火材料厂,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海工业园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179379688。 投资人:***。 被告:潜江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紫光路18号怡景苑小区3栋3**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MA4931FP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之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新桥防火材料厂、潜江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之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之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之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