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5民初2665号
原告:宁夏融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71FEB1N。
法定代表人:**1。
委托代理人:**,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0200454360713L。
负责人:**2。
原告宁夏融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宁夏融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夏融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宁夏融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静
书 记 员 底英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