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宜宾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7268号 原告:罗国会,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宜宾市翠屏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宜宾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兵,四川皓锦(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罗国会与被告宜宾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原告罗国会提起的本案诉讼,与被告宜宾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的(2021)川1521民初7267号案件所讼争的内容系同一事实引发的权利义务争议,均为不服宜宾市叙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叙劳人仲案(2021)211号仲裁裁决而请求本院依法裁判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两案应合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川1521民初7267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周 娟 审 判 员  尹 洪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甯勤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