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11行初56号
原告:永州市方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芳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斌,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琼,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魏和胜,该县县长。
出庭负责人:周涛,该县副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松,蓝山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明,蓝山县司法局公职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方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蓝山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撤销决定一案中,原告永州市方达建设有限公司以被告蓝山县人民政府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撤销了《关于撤销永州市方达建设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蓝国用〔2006〕字第1966号)的决定》,该行政争议已经实际化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方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方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方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 辉
审 判 员 王焕江
人民陪审员 唐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恒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