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方达建设有限公司

永州市方达建设有限公司、蓝山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执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方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梅湾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周芳龙,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郭文斌,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蓝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蓝山县塔峰镇城东南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魏和胜,该县县长。

诉讼代理人:蒋玉明,蓝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永州市方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蓝山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终73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4月2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蓝山县人民政府2020年4月28日按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方达建设有限公司1500万元工程款,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方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终7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如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建辉

审 判 员 蒋跃兵

审 判 员 唐跃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吕 涛

书 记 员 陈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