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31民初154号
原告:***,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勤,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品湾55号。
法定代表人:姚先涛,董事长。
被告:四川硅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西区大地坡A6-8地块龙城蜜立方2幢10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赖丽娟,经理。
被告:邓明军,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唐寅,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夏安平,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硅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明军、唐寅、夏安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计1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克怡
审判员 黄建强
审判员 李 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