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9民初2146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榆树湾泉山苑小区2栋21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占才,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满江,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万起,宁城县天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满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