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苏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扬州苏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扬州山河重组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03民初8302号
原告:扬州苏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学俊,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山河重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有田。
原告扬州苏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山河重组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2017年9月25日,原告扬州苏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苏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扬州苏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