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091执437号
申请人:扬州苏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路18号。
被执行人:**,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扬州苏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扬州苏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091执4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石 立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孙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