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022民初876号
申请人:黄山市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城市花园6幢1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69037523R(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泽杰,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黄山市华成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商山镇浮潭村,组织机构代码6775623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黄山市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山市华成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山市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山市华成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40000元进行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黄山市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保险金额: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保险责任为:如申请人黄山市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保函有效期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责任限额为1200000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山市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华成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孙玉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