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022执27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城市花园6幢1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69037523R(组织机构代码7690375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泽杰,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山市华成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商山镇浮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677562304M(组织机构代码6775623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市华成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山市华成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27914.10元及利息(按本金2127914.10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12月20日起计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本金2127914.10元、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8月24日起计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843元、申请执行费23735元。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华成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华成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184092.1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山市华成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84092.1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动产;
三、在价值2184092.1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范围内查封被执行人黄山市华成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或冻结被执行人黄山市华成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权;
四、在价值为2184092.1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范围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华成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