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022执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城市花园6幢1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69037523R(组织机构代码7690375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泽杰,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山市华成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商山镇浮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677562304M(组织机构代码6775623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市华成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山市华成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27914.10元及利息(按本金2127914.10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12月20日起计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本金2127914.10元、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4月30日起计息至债务清偿日止),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483元、申请执行费23735元。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华成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2018)皖1022执27号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黄山市华成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易炜高消费。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山市华成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此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楠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