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7民初1542号
原告:***,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道理,临沂临港坪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街道西赤石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51796900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付清欠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