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山东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7民初800号
原告:***,女,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女,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圣晓,山东赤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十字路镇西赤石沟村(淮海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51796900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20年4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计7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帆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