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鲁1327执2506号
***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莒南县金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327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
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9
月0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
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
下列义务:
(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执行费7602元。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下列子账户,转账同时请备注:案号、被
执行人 姓名、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莒南支行
账户名称:莒南县人民法院
账号:×××78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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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二年九月六日
联系人:程立东联系电话:0539-739****
本院地址:莒南县北二路与新区二路交汇处邮编:27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