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莒南县兴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1125号之一
原告:莒南县兴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洙边镇西龙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F6NQ157。
法定代表人:张永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东,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山东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育新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75254241R。
法定代表人:孙继峰,经理。
被告:山东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十字路镇淮海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51796900T。
法定代表人:李学明,经理。
被告:李学明,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原告莒南县兴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莒南县兴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南县兴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0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共计21200元,由原告莒南县兴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田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许海洋
书 记 员 李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