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1481号
原告:***,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勇,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淮海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51796900T。
法定代表人:李学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2元,减半收取计1571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