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27民初3724号
原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街道***沟村(淮海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51796900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27ME055045X4。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3326.53元,并支付违约金309979.58元;2.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5日至2018年10月1日期间,原、被告签订十字路街道东兴社区(西芦家林村)村路面硬化工程的四期施工合同,由原告对被告村路面硬化进行施工。前三期合同的第四条第三款付款方式均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将10%工程款留作质保金,质保期两年,待质保期满且无重大质量问题,两年后一次无息付清。第四期合同的第四条第三款付款方式则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将10%工程款留作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待质保期满且无重大质量问题,一年后一次无息付清。合同的第六条第四款第(二)项乙方责任中的8约定:乙方按合同履行,甲方不按期付款,每拖延一天,甲方应向乙方偿付总工程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路面硬化工作,现质保期均已到期,但被告拒不将留作质保金的剩余工程款支付给被告。原告特起诉要求依法审理。
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被告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明显超过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原被告签订合同属实。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了工程款98万余元。每期合同按照双方约定扣除10%的保证金。被告对原告起诉的工程款余额103326.53元予以认可。二、该四期合同,原告均没有按期完成,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三、合同约定及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根据合同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适当调整予以减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25日,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莒南县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社区(西芦家林村)村内路面硬化工程(第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其中主要约定:“发包人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社区村民委员会,承包人莒南县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十字路街道东兴社区(西芦家林村)村内路面硬化工程(第一期);合同工期2018年7月25日至2018年8月15日;合同价228543.40元,以实际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结算;付款方式工程完成一半后,付工程款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的40%,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二年,待质保期满且无重大质量问题,两年后一次无息付清;承包方按合同履行,发包方不按期付款,每拖延一天,发包方应向承包方偿付总工程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2018年8月7日,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莒南县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社区(西芦家林村)村内路面硬化工程(第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其中主要约定:“发包人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社区村民委员会,承包人莒南县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十字路街道东兴社区(西芦家林村)村内路面硬化工程(第二期);合同工期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27日;合同价250733.11元,以实际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结算;付款方式工程完成一半后,付工程款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的40%,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二年,待质保期满且无重大质量问题,两年后一次无息付清;承包方按合同履行,发包方不按期付款,每拖延一天,发包方应向承包方偿付总工程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2018年8月14日,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莒南县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社区(西芦家林村)村内路面硬化工程(第三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其中主要约定:“发包人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社区村民委员会,承包人莒南县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十字路街道东兴社区(西芦家林村)村内路面硬化工程(第三期);合同工期2018年8月14日至2018年9月3日;合同价254469.89元,以实际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结算;付款方式工程完成一半后,付工程款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的40%,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二年,待质保期满且无重大质量问题,两年后一次无息付清;承包方按合同履行,发包方不按期付款,每拖延一天,发包方应向承包方偿付总工程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2018年9月20日,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莒南县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社区(西芦家林村)村内路面硬化工程(第四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其中主要约定:“发包人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社区村民委员会,承包人莒南县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十字路街道东兴社区(西芦家林村)村内路面硬化工程(第四期);合同工期2018年9月11日至2018年10月1日;合同价299518.88元,以实际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结算;付款方式工程完成一半后,付工程款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的40%,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待质保期满且无重大质量问题,一年后一次无息付清;承包方按合同履行,发包方不按期付款,每拖延一天,发包方应向承包方偿付总工程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上述四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莒南县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按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且所完成的施工工程均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完成竣工验收。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社区村民委员会已按合同约定进度向莒南县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施工工程款。莒南县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四期工程均完工后,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社区村民委员会对其余的工程款103326.53元作为质保金,未予支付。该质保金,按照合同约定,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社区村民委员会应支付数额及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前付29951.888元;2020年8月15日前付22854.34元;2020年8月27日前付25073.311元;2020年9月3日前付25446.989元。对上述质保金,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5日支付19000元,剩余质保金84326.53元,至今未支付。
另,莒南县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将名称变更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18日经莒南县民政局登记为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认为,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村村民委员会欠***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部分工程款84326.5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该质保金部分工程款,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村村民委员会应依法按合同约定承担支付责任。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村村民委员会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相应质保金,构成违约,另应依法承担支付违约金之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双方合同约定过高,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中要求减少,本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本院确定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各期应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自各期工程质保期满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超过上述计算方法所计算的数额部分,应依法不予采信。关于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村村民委员会已付质保金19000元,双方未约定系支付哪期质保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之规定,该支付的19000元应当抵充2019年10月1日前应付的质保金29951.888元(第四工程质保金)。综上所述,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社区村民委员会应依法支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84326.53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举证不足,理由不当,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部分工程款84326.53元及违约金(其中,以10951.8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3374.6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
二、驳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保全费2620元,由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4420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