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5806号
原告: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大街与温泉路交汇西北广华名车广场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606676X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淮海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51796900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1元,由原告山***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