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9275号
原告:重庆港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新牌坊4-2地块香山花园**B-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178116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祥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祥瑞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477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日洋电梯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洋河一村70号市政设计院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1794507D。
法定代表人:任敏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新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瑞安路祥瑞水木年华·青木苑**楼**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7147N。
法定代表人:邹福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港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祥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日洋电梯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新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港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祥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港菱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祥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港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祥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为386元,由原告重庆港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罗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