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9453号
原告:重庆港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4-2地块香山花园B区B-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1781167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祥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4777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新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瑞安路祥瑞水木年华青木苑12号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7147N。
法定代表人:邹福顺。
第三人:重庆日洋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洋河一村70号市政设计院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1794507D。
法定代表人:任敏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港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祥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新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日洋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港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港菱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港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重庆港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伍晶晶
书记员聂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