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6869号
原告:重庆港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4-2地块香山花园B区B-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1781167K。
法定代表人:滕益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芸,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维,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祥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4777X。
法定代表人:邹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威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部新城C2-3地块江岸东城中央2幢2-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5874536B。
法定代表人:温心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男,汉族,1969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保利晖创(重庆)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瑞安路祥瑞水木年华青木苑售楼中心1幢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7147N。
法定代表人:王东北,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港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祥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威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保利晖创(重庆)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港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港菱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祥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威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保利晖创(重庆)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港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祥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威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保利晖创(重庆)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重庆港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欣桐
书 记 员 聂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