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菱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港菱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祥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6859号
原告:重庆港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4-2地块香山花园B区B-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1781167K。
法定代表人:滕益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芸,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维,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祥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4777X。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港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祥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港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港菱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港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重庆港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 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院印)
法官助理  杨 妮
书 记 员  陈奕臻